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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内衣协会章程
(2002年12月12日会员大会通过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名称:上海内衣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。
英文译名:SHANGHAI UNDERWEAR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:SUTA
第二条 协会是由在上海的内衣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,不受部门、地区和所有制限制,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,是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,保护会员合法权益,维护公平竞争,推进会员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优化,促进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,促进内衣产业的发展。
第四条 协会经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,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条例》登记。
第五条 协会业务主管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、行业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,登记主管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。接受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、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上海社团管理局业务指导监督管理。

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和 任 务
第六条 协会以行业服务、行业自律、行业代表、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。业务范围是:咨询服务、组织培训、信息交流、中介服务、国际技术交流、推荐名牌产品并承担有关法律法规授权、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等:
(一) 参与有关内衣行业发展、改革以及与内衣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,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经济立法、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;
(二) 经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部门委托,进行行业调查、统计和分析,发布行业信息,进行公信证明、行业准入资格审核、职称评审等工作;
(三) 制定内衣行业规范、服务标准,参与上海和国家有关内衣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市场监管;
(四) 收集国内外市场需求、新技术、新产品和行业发展趋向等有关信息,通过创办协会刊物、建立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,为会员提供产业政策信息和行业信息;
(五) 组织行业技术培训、技术咨询和经验交流,指导、帮助企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,改善经营管理,贯彻国际质量、环境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标准,提高企业竞争能力;
(六) 开展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组织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,组织技术协作、技术研讨,促进技术进步;
(七) 开展内衣品牌推广活动,推荐名牌产品,组织产品设计比赛、时尚内衣表演、内衣博览会等活动,提高内衣牌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;
(八) 代表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、反垄断、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;
(九) 反映会员要求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协调会员和会员、会员和行业内非会员、会员与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;
(十) 建立上海内衣发展中心(包括产品设计中心、技术测试中心等)和专家咨询委员会,提供中介服务,多层次、全方位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;
(十一) 制订行规行约和实施细则,规范行业行为,维护公平竞争,并监督会员单位执行;
(十二) 承担法律法规授权、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
第三章 会 员
第六条 会员条件:
凡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,在本市从事内衣及相关产品生产、经营、科技、设计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、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(不受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的限制),拥护协会章程,自愿加入协会的,均可申请入会。
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:
提交入会申请书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获得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,方可成为协会会员。
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享有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重大事项的表决权;
(二) 优先参加协会举办和参与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 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刊物和信息、资料;
(四) 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;
(五) 有权要求协会帮助,保护其合法权益;
(六) 有权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自己的要求;
(七) 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,进行监督;
(八) 有退出协会的自由。
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—) 遵守协会章程,执行协会决议;
(二)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;
(三)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,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四) 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、资料;
(五) 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;会员长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参与不正当竞争,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,协会可以采取警告、业内批评、通告批评,直至除名。构成违法犯罪的,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审议并通过理事会提交的议案;
(五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;
(六) 决定终止事宜。
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主管单位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经有关单位协商推荐、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;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常务理事;
(三)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;
(四) 根据理事长提名,决定秘书长的聘任或免除;
(五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六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;
(八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九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十)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一)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/3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工作,行使理事会(一)(四)(六)(七)(八)(九)(十)项规定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—次会议,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—)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
(二)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如超过任职最高年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主管单位批准。协会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无刑事处罚记录,但过失犯罪除外。
第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四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报主管单位批准。
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,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(四)全面负责协会的工作,协调各部门的关系。
第二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办事机构工作;
(三)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;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;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;
(—)会费、
(二)捐赠、
(三)政府资助、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,为会员服务,促进内衣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四条 协会在职工作人员的报酬由派出单位承担,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。社会招聘人员的报酬,由协会支付。
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。
第三十六条 协会终止的动议,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七章 附则
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讨论通过,报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,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修改时同。
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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