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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内衣行业行规行约
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,保护内衣行业的声誉和企业合法权益,维护上海内衣市场的经济秩序,促进会员之间的团结和行业的健康发展,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特制订本行规行约(以下简称《规约》)。
第二条:《规约》的宗旨是:以法治业,规范行为;以德凝聚,树立诚信;以规自律,维护秩序。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领导下,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,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,提高行业整体素质,树立行业良好形象。
第三条:在本市从事内衣及相关产品生产、经营的企业都应遵守《规约》。
第四条:上海内衣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《规约》的实施监督管理。

第二章 行业道德
第五条:提倡文明生产、文明经商、正当竞争、诚实信用,自觉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。
第六条:提倡严格管理,加强基础管理建设,建立和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,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。
第七条:提倡企业对职工进行职业责任、职业道德、法律及职业纪律教育,提高员工整体素质。
第八条:提倡行业团结、互助、协调、自律,顾全大局,发挥行业整体优势。
第九条:提倡遵纪守法、廉洁奉公、讲究信誉、自尊自律、依法生产经营,完善行业和企业的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。

第三章 行业规约
第十条:在内衣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,必须严格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内衣及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等相关法律、法规、标准及各项规定,遵循公平竞争、诚实信用、合法经营的原则,自觉维护行业的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。
第十一条:熟悉掌握WTO的规则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,利用统计和网络手段收集国内外内衣行业产业政策、市场、技术标准、产品结构、价格、进出口贸易等数据资料,与本行业情况作动态比较,建立预警警戒线,以掌握可能发生的贸易摩擦的主动权。面对贸易摩擦,会员企业要以行业利益为重,迅速行动,及时积极应对。
第十二条: 在内衣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,严格按符合质量标准的设计、工艺文件、检验标准或合同规定,进行原料采购、生产制造、产品验收、内外包装及运输交货,禁止采购、生产、销售不合格的产品。己通过ISO9000(或1SO2000)系列质量认证的企业,要严格按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贯标,未认证企业要尽力创造条件尽快申请并通过认证,使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标准同国际接轨。
第十三条:提升企业安全、环保工作目标和水平。严格按安全生产制度标准,监控生产全过程;生产环境和设施必须符合安全、环保要求,落实有关措施,接受安全环保部门和社会监督,发现问题及时整改。努力生产绿色环保产品,顺应时代潮流,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。积极创造条件,争取通过ISO18000安全体系和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。
第十四条:按“顾客满意度” 评介体系的要求,建立和完善销售服务体系。提倡优质产品、优质服务;作出的服务承诺,必须无条件兑现;认真、妥善处理投诉,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合法权益。
第十五条: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、自主与监督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,反对利用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假冒或仿冒、行为:
(1)在所有产品上,必须正确标明企业名称、产品成份、产地、型号、标准等级,并盖产品合格章,避免标识误导。
(2)未经授权,不得擅自使用其它内衣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持有的、为众所周知的企业名称、商标、企业标记及名优标记,或近似商标、标记及名称,不损害他人的企业形象、产品形象。
(3)不在借介绍产品之机,做有损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的不恰当宣传。
第十六条:做好内衣及相关产品行业价格信息收集和发布,以及价格调研工作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,坚持优质优价,明码标价。不得采取价格欺诈、压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,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。发生价格矛盾,应服从行业协会的价格协调意见。
第十七条:会员单位有义务向协会提供各类信息,同时享有协会信息资源共享的权利。会员单位对外提供有偿信息服务,要加自我保护意识,注意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。

第四章 规约管理
第十八条:本《规约》适用对象是上海内衣行业协会会员单位,同时要求从事内衣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所有企业都能够自觉遵守。
第十九条:《规约》的执行情况,由上海内衣行业协会每年组织一次检查,对执行《规约》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,并以多种形式在行业内外进行公开表彰宣传。
第二十条:对会员单位违反《规约》的行为,视情进行批评教育、内部通报、警告、严重警告,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开除会籍,并建议政府给予吊销生产(经营)执照,直至法律起诉,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。对非会员单位违背《规约》的行为,上海内衣行业协会有责任和义务予以教育制止,情节严重的,则向政府部门反映,建议作出相应的处理。
第二十一条:上海内衣行业协会办公室负责接待信访、申诉,并做好处理工作。
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:《规约》经上海内衣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第二十三条:《规约》解释权属上海内衣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。
第二十四条:《规约》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,以国家的政府法规为准。
上海内衣行业协会

2002年11月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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