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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上海内衣行业协会”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
第一条: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《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》,制定《“上海内衣行业协会”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规则》)。
第二条:“上海内衣行业协会行业协会”集体商标(以下简称“集体商标”),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,注册人是上海内衣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行业协会。
第三条:“集体商标”是行业代表的标志。制订《规则》,旨在搭建上海内衣行业协会成员共同占领市场的舞台,促进生产经营,确保产品质量,提供优质服务,树立行业品牌形象,提高市场信誉。
第四条:“集体商标”使用于上海内衣行业协会会员生产经营的针织内外衣、文胸、袜类、手套。
第五条:使用“集体商标”的产品,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。
第六条:上海内衣行业协会会员,承认《规则》、;办理使用“集体商标”的手续,即可成为“集体商标”的使用人。登记领取“集体商标”标识,并交纳管理费。
第七条:“集体商标”使用人的权利:
(一)在《规则》规定范围的产品上使用“集体商标”;
(二)用“集体商标”进行广告宣传;
(三)对“集体商标”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。
第八条:“集体商标”使用人的义务:
(一)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和优良服务,维护“集体商标”的市场声誉;
(二)指定专人负责“集体商标”标识的管理、使用,不得向他人馈赠、转让、出售“集体商标”标识,不得许可他人使用“集体商标”标识;
(三)接受注册人对“集体商标”使用的监督和对产品质量的检测。
第九条:使用人违反《规则》的,注册人将据情分别作出处理,追究其责任:
(一)口头警告、内部通报、公开曝光;
(二)屡教不改的,取消其使用的资格;
(三)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,配合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拒不改正的予以罚款;
(四)制假售假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第十条:上海内衣行业协会作为“集体商标”的注册人,对使用“集体商标”的产品负有管理、检验监督的责任:
(一)对“集体商标”的制作、申领、登记、保管、回收进行全方位管理;
(二)对使用“集体商标”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;
(三)协同工商管理部门、消费者协会对使用“集体商标”的产品进行市场监督抽查;
(四)受理投诉,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维护“集体商标”使用人的合法权益;
(五)对违反《规则》的“集体商标”使用人作出处理;
(六)维护“集体商标”专用权,发现侵权行为,依法追究责任。
第十一条:《规则》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“集体商标”之日起生效。
上海内衣行业协会
2003年8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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